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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06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97、行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庄某、庄某海诉金华市恒辉热镀锌有限公司、人民财险金华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70、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葛某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周口市分公司、人民财险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30、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可以直接改变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许某诉卢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28、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法官可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确定各自过错比例——姚某平诉丁某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城阳法院法官孙丕云,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940爱车节目,和大家分享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下面我结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案例,和大家分享一下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心得。 法院与辖区内保险公司签署《交通事故纠纷联调备忘录》,该备忘录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职责作用,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发放《道交白皮书》,明确赔偿细则,固化理赔预期,确保类案同调同判,提高了诉前调解成功率和赔偿效率。 4.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所违反的是法定的投保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诉孙某清、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42、自驾游中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张某斌等四人诉李某、黄某、中国人寿财保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长期以来,交通事故量居高不下,由此引发的民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涉及百姓出行,损害赔偿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就其特点及成因作如下分析: 137、案件事实较难认定时,可以结合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许某鹤与王某芝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我们第一时间应该注意事故的发生时间,从而决定适用的法律。最高人民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自2022年5月1号开始实施,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江苏省高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8月29日,城阳法院“法官在你身边”第四十五期节目在青岛广播爱车940上线播出。城阳法院立案庭法官孙丕云来到直播间,讲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更多精彩内容,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吧。 由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根据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等情况来判定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赔偿责任。 1.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可以分为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直接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和车辆重置费用四方面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人民调解介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是对现行调解机制的有力补充。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便利快捷、形式敏捷、利民便民等特点和优势,深受广阔基层群众信任和欢迎。把人民调解引入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处工作,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工作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有效调解该类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途径。 近日,张家港市法院知识产权(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受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承办法官缪春霞主动调解、化解纠纷,实现“一件事,一次了”的办案效果,获当事人点赞。 伤残鉴定是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可或缺的、对赔偿结果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因素。本文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型化案件中的委托鉴定方式的介绍,希望对正面临交通事故纠纷的当事人会有所帮助。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重型专项作业车辆“非通行”状态作业时引起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两条规定均强调了机动车的“通行”状态。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为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减少诉讼案件发生,防范人伤黄牛的介入,积极引入仲裁调解裁决机制,由仲裁委在保险公司设立调解工作室,对理赔人员难以调解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伤案件,委托驻点仲裁员进行现场仲裁调解;或将需要调解的道路交通事故人伤案件,通过线上仲裁预约调解平台推送给仲裁委员会进行在线调解,以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涉人伤案件纠纷,达到加快人伤案件处理、降赔减损、减少诉讼案件目的。 十、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载《*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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